问题 问答题

晋某、王某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占80%,国有股占 20%。1999年,政府对公司进行改制过程中,二人合伙买下了公司中的国有股份。随后他们以公司亏损为由,分批让职工回家待业(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逐渐缩小生产规模,并以他们的关系人替换了企业老职工。2002年,晋某、王某对外声称厂址搬迁,将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动产全部转移至另一处厂址,继续生产该公司的注册产品“亚字”牌水嘴。2003年,公司部分待业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问题时,发现新工厂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仅为晋某、王某二人,性质为私营企业,年盈利100余万元,原集体控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变动,但是早已名存实亡。工人们为了追回公司财产就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薛某将举报情况通知了晋某,嘱咐他到工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并告知晋某县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贪财,出点钱就行。晋某为了尽快开具证明,就让王某拿着10万元去找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在明知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为集体控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私营证明。后薛某依据该证明以举报不真实为由草草了结此案。2006年案发,经查得知:薛某曾向晋某索要了15万元作为告密费;2005年,晋某、王某利用自己持有两公司的公章的便利,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写明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决定无偿将“亚字”商标(无形资产价值300万元)转让给该私营企业,并已向商标登记部门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尚未有答复。
问题:

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参考答案: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
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定性的关键就在于“亚字”商标所有权的归属。两人虽然侵占了公司的财产,但是商标权并未转移。因为商标所有权的确定适用公示原则,以国家商标局的登记注册人为所有人。他们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是在2005年,而且尚未有答复,所以“亚字”商标仍归属于该集体控股公司——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晋某、王某利用自己的工厂生产、销售“亚字”牌水嘴,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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