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农机厂有邻近马路、面积3000平方米的闲置厂房一栋。张某与农机厂协商,决定合资成立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厂房改建为建材市场招商经营。公司章程规定:(1)农机厂以该闲置厂房出资,占公司股权57%,张某占43%。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收益。(2)公司成立后由农机厂办理房产过户,将该厂房所有权转移至飞龙公司。(3)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登记成立后,3个月即招商完毕。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元。建材市场开业2个月后,张某利用公司财务制度混乱之机,将飞龙公司1500万元资金从账户划走,携款潜逃。1年后,由于市场管理混乱,合同到期商户纷纷要求退还保证金。但飞龙公司已无钱可退。
商户起诉飞龙公司,飞龙公司已无偿还能力。商户要求拍卖公司房产偿还保证金。但法院调查发现,建材市场所占用房产(即原农机厂闲置厂房)的所有权依然在农机厂名下。飞龙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并未将厂房所有权过户至飞龙公司,但有关验证机构当时对农机厂的出资提供了虚假验证,证明农机厂已转移厂房所有权到公司名下。另查明,张某亦未出资。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第98~100题。
依照我国法律,商户还可通过以下何种理由救济自己的权利
A.主张飞龙公司成立无效,由其发起人清偿债务
B.主张飞龙公司因发起人虚假出资而应被否定法人资格,故应由其发起人清偿债务
C.主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不严致使飞龙公司违法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D.主张验证机构(对农机厂的出资)虚假验证,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果公司设立无效,那么意味着飞龙公司在法律上从未存在过,则以飞龙公司名义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就属于公司设立人(发起人)的行为,各个发起人之间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既然飞龙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出资,那么其虚假出资的行为就符合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讲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责任。
关于C项所述的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属于无法律依据的说法。
关于D项,《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