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条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后,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因此C项和D项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因此A项减资后的30万元没有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B项是“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应该是“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缺“代表”二字,意义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