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是一家由两个国有企业与一个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 000万元人民币。2003年10月12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2) 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第二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3年11月,A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甲以其企业内部资金困难,且A公司已设立登记,即使甲企业抽走了注册资金,也不会被发现为由,抽走了其出资。
2004年2月,A公司的经理王某在受聘A公司之后,又兼任了B公司的副经理一职,而B公司与A公司从事着同类的业务。
2004年5月,A公司由于资不抵债,董事会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股东会能否对上述两项事项做出决议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的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 甲股东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 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1) A公司股东会不能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似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
A公司股东会能够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之一。
(2) A公司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甲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 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而不是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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