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9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以形成规模效益,占领市场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后,A股份有限公司即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把自己的资产并入B股份有限公司。然后,A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其债权人,并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称其债权债务已转让给了B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人C公司和D。公司据此公告,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经审查,发现A公司的债务比其资产负债表上多了500万,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并入资本远远小于其债务,于是拒绝偿还。并把A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入资产还给A公司。A公司董事长以合并协议为由,拒收。各方发生争议。 问题:

C、D两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债务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因为A、B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合法,二者的合并无效,因而对A公司的债务B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各方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但是,本案中根据前面1题、2题、4题的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中存在以下不合法的地方:(1)合并决议未经股东会同意,(2)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3)A公司未经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便自行注销。因而A、B两公司的合并是无效的。所以,A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定项选择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