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以形成规模效益,占领市场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后,A股份有限公司即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把自己的资产并入B股份有限公司。然后,A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其债权人,并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称其债权债务已转让给了B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人C公司和D。公司据此公告,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经审查,发现A公司的债务比其资产负债表上多了500万,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并入资本远远小于其债务,于是拒绝偿还。并把A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入资产还给A公司。A公司董事长以合并协议为由,拒收。各方发生争议。 问题:
假如B公司为此次合并,做了大量的准备,那么对此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A公司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B公司为合并做准备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B两公司的合并无效,而导致无效的原因之一,是A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其500万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B公司为履行合并协议而做妁必要准备,有权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稳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第5题的分析,A、B两公司的合并是无效的。而B公司正是由于A公司在缔约过程中,隐瞒了其500万的债务和资不抵债的情形,才做出与之合并的决定,并为合并做了一系列的准备。A公司的行为符合了上述规定中第2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公司可以就其损失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