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与蒋月1998年结婚,从事农产品贩运生意,生意很好,经济条件较佳,在城里买了房子。1999年12月,蒋月从四川山区带来一名小保姆。日子一久,崔华与小保姆眉来眼去,蒋月遂不满,与崔华商量把小保姆卖了,崔华同意并着手实施。2001年国庆期间,蒋月自己照顾孩子,让小保姆随丈夫崔华去江浙旅游。等小保姆经长途劳顿一觉醒来后,发现自己已被崔华 * * 污,崔华已经不知去向。这时来了一个陌生男人,此人(叶和)告诉她,他花了3000元钱从一个男人手里买了她。原来崔华将其 * * 污后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叶和。叶和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小保姆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刘建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5000元。小保姆坚决不愿做刘建的老婆,刘建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 一日,小保姆伺机逃跑,被刘建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其上衣。事后刘建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小保姆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刘建趁小保姆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小保姆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刘建所在村庄来解救小保姆。刘建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张甲、张乙、张丙、张丁、赵某、陈某等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刘建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小保姆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崔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崔华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解析:本题整体分析思路如下: 首先,看崔华的行为与处理。崔华将被害人小保姆拐骗并卖给叶和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当说没有任何疑问,问题是,崔华强 * * 小保姆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理。由于崔华是以旅游为名将小保姆骗 * * ,然后转手出卖,属于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 * * 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将强 * * 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处理,即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而不对强 * * 行为单独定罪,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包容犯。由于崔华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3年前刚释放,现又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属于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犯罪,而且拐卖妇女罪肯定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崔华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 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假释。 其次,看叶和的行为与处理。对于叶和从崔华处收买了小保姆后,转而出售给刘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此种情形应对叶和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也不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进行并罚。 由于叶和实施的拐卖妇女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间,所以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之罪即拐卖妇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罪所判的徒刑实行并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其三,看刘建的行为及处理。刘建从叶和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小保姆,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给自己做老婆,所以,刘建收买小保姆的行为应构成《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小保姆的不顺从,刘建在收买之后,又分别对小保姆实施了非法关押、拘禁,当着村民的面强行剥光其上衣的行为具有侮辱的性质;将小保姆暴打一顿致使小保姆小腿骨折的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趁小保姆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强 * * 的性质;当公安机关前来解救被害妇女小保姆时,刘建又纠集张甲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止解救,这一行为具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4款、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刘建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 * * 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这六罪中,法定最高刑为拐卖妇女罪的死刑,但对刘建并不能适用死刑,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对拐卖妇女罪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必须具备第240条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但本案中刘建一者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应判死刑的行为,二者刘建所犯的几个罪中,故意伤害罪、强 * * 罪虽然法定刑可以是死刑,但就刘建实施的故意伤害与强 * * 而言,则并不能适用这一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4条与第236条,这两条对死刑的适用规定了明确的条件),那么对刘建进行数罪并罚,应当遵循《刑法》第69条的规定,也不能人为地升格为死刑。 最后,对于为刘建帮忙的张甲等人,属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当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