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以形成规模效益,占领市场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后,A股份有限公司即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把自己的资产并入B股份有限公司。然后,A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其债权人,并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称其债权债务已转让给了B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人C公司和D。公司据此公告,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经审查,发现A公司的债务比其资产负债表上多了500万,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并入资本远远小于其债务,于是拒绝偿还。并把A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入资产还给A公司。A公司董事长以合并协议为由,拒收。各方发生争议。 问题:
C、D两公司在B公司拒绝偿还债务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参考答案:C、D两公司在B公司拒绝偿还债务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A公司资产流失,自己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本案中,B公司将A公司的并入资产退回,A公司又拒绝接受,A公司的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此时,如果利害关系人C公司和D公司不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其债权有可能因为A公司资产流朱而得不到清偿。所以,他们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