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以形成规模效益,占领市场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后,A股份有限公司即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把自己的资产并入B股份有限公司。然后,A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其债权人,并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称其债权债务已转让给了B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人C公司和D。公司据此公告,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经审查,发现A公司的债务比其资产负债表上多了500万,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并入资本远远小于其债务,于是拒绝偿还。并把A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入资产还给A公司。A公司董事长以合并协议为由,拒收。各方发生争议。 问题:
A、B两公司的合并采取的哪种合并形式A公司把资产并入B公司后,B公司是否也应该到工商局进行登记
参考答案:合并的方式有两种: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本案中采取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B公司应该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解析:《公司法》第184条第1款、2款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188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本案中,合并协议签订后,A公司办理了单销登记,而把资产转移给了B公司,可见,二者合并采取的吸收合并的方式。 B公司与A公司合并,其登记事项发生了变更,因而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