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以形成规模效益,占领市场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后,A股份有限公司即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把自己的资产并入B股份有限公司。然后,A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其债权人,并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称其债权债务已转让给了B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人C公司和D。公司据此公告,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经审查,发现A公司的债务比其资产负债表上多了500万,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并入资本远远小于其债务,于是拒绝偿还。并把A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入资产还给A公司。A公司董事长以合并协议为由,拒收。各方发生争议。 问题:
A公司在对债权人进行通知时,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
参考答案:A公司对债权人的通知中,不合法的做法有:(1)A公司应当在合并前通知债权人,而不应该在办理了注销登记后,才通知债权人;(2)A公司应该在决议做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而A公司只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了1次;(3)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而把公司资产并入B公司,并办理注销登记。
解析:《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因而本案中,A公司未进行通知和公告,便转移自己的资产给B公司,并办理了注销登记,然后才公告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此外,其在1个月内只在报纸上公告了1次,也与该条的规定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