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9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以形成规模效益,占领市场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后,A股份有限公司即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把自己的资产并入B股份有限公司。然后,A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其债权人,并在1个月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称其债权债务已转让给了B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人C公司和D。公司据此公告,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经审查,发现A公司的债务比其资产负债表上多了500万,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并入资本远远小于其债务,于是拒绝偿还。并把A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入资产还给A公司。A公司董事长以合并协议为由,拒收。各方发生争议。 问题:

合并协议由A公司的董事会做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合法。合并协议应该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解析:《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中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 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而本案中,董事会自行做出合并决议,因而是不合法的。

问答题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而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由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