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为继承父亲李大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李一占据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李二与李三于是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一继承房屋的1/2,李二与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三个人平分。李二和李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李一、李二和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3。一个月后,死者李大的侄儿李六从东北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李大的书面遗嘱:"因侄儿李六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李一、李二、李三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李大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李六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假设:本案重新依法定程序经过再审作出判决后,李一仍坚持占据房屋及家具,李二、李三、李六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如果李二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如果李二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果其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应裁定中止执行。
解析:对于第四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李二为申请执行人之一,其死亡后如果有继承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等待其继承人表态,如果其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而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再继续开始执行,如果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中止,对李二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