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为继承父亲李大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李一占据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李二与李三于是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一继承房屋的1/2,李二与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三个人平分。李二和李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李一、李二和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3。一个月后,死者李大的侄儿李六从东北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李大的书面遗嘱:"因侄儿李六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李一、李二、李三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李大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李六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县法院再审后的判决是否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级法院无权变更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本案的生效判决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因此本案只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县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再审,所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应为无效。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及第184条,本案的再审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再审,因此,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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