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县公安局警察丁英、李民经过预谋于2004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丁英、李民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丁英、李民于 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丁英的侄子丁恩(在逃)向丁英、李民2人报信,丁英、李民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至2005年1月26日,丁英、李民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丁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案发后,从丁英处追缴7200元,从李民处追缴6487元。 请问:
本案是否应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
答案
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应采取公开审判方式,因其不具有不公开的法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