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为继承父亲李大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李一占据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李二与李三于是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一继承房屋的1/2,李二与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三个人平分。李二和李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李一、李二和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3。一个月后,死者李大的侄儿李六从东北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李大的书面遗嘱:"因侄儿李六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李一、李二、李三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李大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李六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县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县法院院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提起的规定,县法院是无权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的,也无权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解析: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三种,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上级人民法院对地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本案已经过了二审,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虽然一审法院发现了本案的错误所在,但一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是无权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的,只能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本案的再审。因此,县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