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为继承父亲李大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李一占据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李二与李三于是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一继承房屋的1/2,李二与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三个人平分。李二和李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李一、李二和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3。一个月后,死者李大的侄儿李六从东北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李大的书面遗嘱:"因侄儿李六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李一、李二、李三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李大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李六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如果李一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人,法院是否应当终结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如果李一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法院不应裁定终结执行。

解析:对于第五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如果李一死后无合法继承人,但是其生前占据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还是存在的,不属于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法院应继续执行,不应裁定终结执行。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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