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商场同乙抽油烟机厂签订了购买300台抽油烟机的合同,价款为15万元,约定价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售该抽油烟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抽油烟机质量有问题,造成抽油烟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1998年12月31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抽油烟机厂的15万元债务。数日后,抽油烟机厂致函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15万元的主债务。丙公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抽油烟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乙抽油烟机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抽油烟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抽油烟机厂予以退货,并相应扣留货款。但此时,甲商场明确放弃此项权利。乙抽油烟机厂便以甲商场已放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丙公司履行主债务。 问题:
丙公司提出的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合法。因为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甲商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销售而要求退货并减少主债务的抗辩权,虽然甲公司放弃抗辩权,但丙公司依法仍然有权进行抗辩。 《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