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材料的能力、表达能力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经专家鉴定,贵州全省共有病险水库918座,其中,中型22座、小(一)型209座、小(二)型687座,占现有水库总数的47.8%。每年因此影响农田灌溉近1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众多的病险水库凸现水利管理体制“软肋”。大批病险水库不仅没有发挥应有效益,在汛期还时刻威胁着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涂集说,由于受特殊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水库工程规模小、投资大,且大部分水库都建于五六十年代,其坝体建设质量较差,设计洪水标准偏低,年久失修老化严重,这些水库库小坝高,大多位于城镇或村寨上游,一旦溃决失事,将对水库下游造成严重灾害。目前仍有许多水库带病运行,即使是已除险加固的水库,也大多没有经过高洪水位的考验,这给防汛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贵州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排涝等水利工程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资源利用和防洪安全保障。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水价偏低等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衰减,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贵州省水利厅水管局局长杨春友指出水利部门的调查显示,贵州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重建轻管,重用轻管现象普遍存在,供水水价偏低。大量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据普查,全省现有554个小(一)以上水管单位中,全额拨款54个,定额拨款5个,差额拨款56个,自收自支(无拨款)388个。8个中型和43个堤防管理单位现尚无拨款。全省由财政负担的水管单位目前仅有115个,仅占全部水管单位的20.76%,无拨款的水管单位439个,占79.24%。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缺口大。按照国家水利部拟定的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全省近7000处小(二)型以上的蓄、引、提水利工程,每年约需1.4亿多元维修养护资金,然而,由于财力有限,各级财政投入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甚少,与实际所需差距较大。 水管单位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不科学,素质偏低,专业人员严重短缺。据统计,全省水管单位具有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1.43%,技术力量薄弱。贵州水利工程多处偏僻山区,工作条件差,效益差,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外流十分严重。 水管单位入不敷出。2002年全省小(一)型以上国有水管单位经营收入6009.99万元,支出7430.44万元,收支结余为负1420.45万元,多数工程未提折旧费,实际亏损超过3000万元,95%的水管单位人不敷出,无法进行简单再生产,水管单位该拿的钱没处拿,该收的钱没有收或无法收。据调查,有的水管单位职工最高月工资仅 250元,最低月工资仅有80元,远不及最低生活保障的一半。 水管单位社会保障程度低,职工福利待遇差。80%的水管单位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80%的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人员流失,职工整体素质偏低,工程管理水平不高,部分工程无人管护或临时聘请当地农民看管,许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严重,已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运行。 据介绍,建国以来,贵州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8.9万余处,水利工程每年为全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60多亿立方米,有效灌溉农田67万公顷。
就给定资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参考答案:德法并治作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仍然是人们进行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弊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社会舆论环境形成了一个反作弊的强大氛围,人们就会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反之,人们就会认为作弊情有可原,为作弊者说情。治理作弊,同样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应当在日常教育中,增强考生的诚信观念。在道德建设的尝试方面,有的学校设立无人监考考场,因为被允许进入无人监考考场的,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另外,可以逐步建立考生违纪舞弊的档案记录,作为个人信用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求职、晋升等领域使用这些资料,这也必将加大作弊成本,使一些考生在作弊时望而却步。 但是,由于道德手段的非强制性,法律手段仍然是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最终手段。2005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大多数是花钱请人代考的人或者是专门为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果阴谋欺诈的指控成立,这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也许有人会觉得美国是在小题大做,不就是作弊吗但仔细分析一下,美国的做法并非是毫无道理的。试想,如果恐怖分子通过作弊通过托福考试的,通过后就可能在美国留学,也就可能上什么“飞行学校”,也就可能再去驾机撞大楼,这种可能性不就是威胁吗相对于美国而言,其实在我国古代对作弊的处罚更厉害。如果在殿试时作弊,就会犯了“欺君之罪”,不仅会掉脑袋而且可能株连九族。 违法行为按照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作弊也是这样。对情节较轻的作弊,只是一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或犯罪,就象普通的盗窃十块八块钱并不能被判刑一样。如小学生在普通的期中考试中作弊,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妥的。 而情节较重一点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对此,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该门考试以辈分计算或者取消考试资格,再严厉的是取消一定期限甚至终生禁考,比如《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规定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会被终生禁考。教育部在2004年7月4日发出的关于制止违纪舞弊的通知中,规定对雇人替考者和“枪手”,都要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若系在职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然,情节严重的作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决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最主要的就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作弊盗窃分数,就可能使原本可能通过考试的人由于“鸠占鹊巢”而失去机会,这种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危害性远比盗窃几千块钱更严重。作弊反而通过考试,对认真学习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客观上也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为什么一些文凭现在不值钱了,就是因为考试作弊大严重,通过太容易了。更何况作弊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如果每年高考都不断爆出作弊丑闻,则高考制度的信誉必将得不到保证,最终受损害的是广大学生。而发生在高考中的有组织的团伙作弊,后果则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一定范围或地区的重考,这种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不用刑法调整,就不能体现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相适应。所以,应当对专职代考、组织多人作弊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不为罪,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就是对考试相关的作弊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索贿受贿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制造假身份证的、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的、作弊中对监考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非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当一种社会现象的危害性足够大的时候,就需要司法介入,比如足球黑哨就是这样。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学校自行其事,对同样的作弊,各家处罚不同。如北京广播学院规定只要学生作弊,校方就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确实有悔改表现的不准正常补考,并没有规定退学、开除一类的处分。而有的高校则有禁考、零分、取消学位、不准毕业等不同的规定。所以,如果国家不以立法的形式做出规定,处理作弊问题上的无序状态必然会继续下去。 制定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可以说是将考试制度纳入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在《考试法》中,应当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考试院就有很大的权力)。还要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作弊,对作弊行为的认定程序、以及对作弊的处理、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等,改变以往作弊都是监考人员单方说了算的情况,并且对认定作弊的,应当允许考生进行申辩,这些内容均应通过《考试法》加以规定。有了法律,考场的天空会更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