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房屋系张某外公私产,从1985年起,张某在该房屋先后开设过餐厅、房地产经纪公司、茶坊等。2011年3月7日,张某向某直辖市某区工商分局申请在该房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百货商行。某区工商分局经审查认定该房屋是住宅性质用途,而根据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8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规定,张某在没有提交任何“居改非”批准材料的情况下,申请在该房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擅自改变该物业的使用性质。某区工商分局遂当场决定不予登记。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某区工商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B.张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申请

C.某区工商分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住宅性质用途

D.若该房屋确实是住宅性质用途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此案中的不予登记决定,实质是不予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故A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某区工商分局以房屋是住宅性质用途而当场决定不予登记,故C项正确。若原告起诉不予许可决定,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维持,也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若该房屋确实是住宅性质用途的,则意味着原告的理由不成立,故D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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