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住在A县的甲乙两兄弟在父亲死后没有分家,共居父亲留下来的一套四合院。邻居丙因为重新建房而深挖地基,致使甲乙两家住宅的东墙松动,有倒塌的危险。邻居丁因为室内装修而机器声音轰鸣,现甲在县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赔偿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乙参加诉讼,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管乙态度如何,都必须依法追加乙为共同原告 B.若乙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丙的权利,可不追加 C.若乙只表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参加庭审,则法院可不追加 D.若乙沉默不表态,则推定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不追加 (2)乙明确表示放弃追究的权利,没有参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又起诉丁,要求丁停止机器作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此两诉合并审理

B.因为诉讼标的并不属于同一种类,因此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应将两诉合并审理

C.暂不受理甲的起诉,在审理完甲诉丙一案后,再行受理

D.受理甲的起诉,在审理完甲诉丙一案后,再审理甲诉丁一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甲乙对该四合院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乙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可见当事人对于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有选择权,因此A错误。又放弃实体权利应当明示作出,所以 D错误。不愿参加诉讼的表示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C项错误。只有B正确。
(2) B
甲对丁提出的诉讼有明确的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符合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所以C、D项错误。普通共同诉讼要求满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和法院都同意合并审理等条件。本案中甲诉丙是基于由丙对其财产的侵害引发的物权请求权,而甲诉丁则是基于由丁对其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的人格请求权。产生诉讼标的的原因并不相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合并审理也收不到审判经济的效应,应当分别审理,所以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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