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
设孙某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因为作为选择次代理人的代理人,刘某负有选任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换言之,转委托行为一经成立,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所谓选任,是指对第三人的选择正确,主要指第三人人品可靠、对被代理人忠诚等。现第三人利、某携款逃走,显然表明刘某选择次代理人(第三人)存有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