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海龙公司从太平洋公司购人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西门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西门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海龙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海龙公司进行赔偿。而海龙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其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太平洋公司负责,因此海龙公司拒绝了西门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西门公司支付相应的贷款。鉴于此种情况,西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太平洋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海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西门公司支付货款。则在本案中,太平洋公司可以:( )
A.认为受理西门公司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B.认为海龙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C.法院判决海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认为法院判决正确而自动执行法院的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太平洋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只能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