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北海市(地级市)甲区国税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市某汽配厂存在违法行为,经查该厂于2010年6月至10月,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10份,计增值税税款98196.25元,已全部入账并抵扣,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10份专用发票的票、货不相符。于是2011年12月20日甲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符、以现金支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补缴已抵扣税款98196.25元。限该厂于2011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该厂未缴分文税款,于2012年1月15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甲区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1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区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甲区国税局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请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甲区国税局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B.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C.在法院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D.法院作出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E.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选项A正确。本案的被告是北海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由题目中给出的条件可以判断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本题中起诉的是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是最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要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下列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