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菲有限责任公司(非投资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11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分期缴付出资。
2011年5月,华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C两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
2011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对华菲公司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A、B企业发出书面通知,征求他们的意见,但A、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后45日内均未予以答复。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在对华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债务提供担保事项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该事项应由董事会进行表决
B.该表决事项未获通过
C.该事项应由B、C企业进行表决
D.该事项由于赞成数超过了表决权的半数,因而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E.A企业不得参与表决
参考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由股东会表决,所以选项A错误。A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被担保人,不得对该担保事项参与表决,所以,选项E正确;参与表决的人为B、C企业,它们的表决权数总共为400万,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通过的比例为100/400,未达到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因而该项决议未获通过,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