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12年2月1日,李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将自己的一栋房屋抵押给刘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2月15日、17日,李某分别向王某、韩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分别于2月19日、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3月5日,李某向薛某借款20万元,也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登记。薛某要求李某再提供其他担保,李某的好友孙某交给薛某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李某和薛某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人,薛某收下后未作任何表示。2012年5月1日,李某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李某均未偿还,刘某、王某、韩某、薛某均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另查明,李某在2012年2月8日已经将该房屋租给了周某,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孙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孙某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法院判决李某清偿债务的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

B.孙某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法院判决李某清偿债务的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

C.孙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孙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对孙某提起保证诉讼时效的期间自主债权人向孙某主张保证责任起计算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保证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选项A、E错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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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