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乙的行为的性质不属于:()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从犯
D.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乙与甲属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乙不属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虽与甲存在分工,但其行为不是帮助行为。因此A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介绍卖淫,因此B项当选。乙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因此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