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蓝天公司诉大地公司赔偿一案,经天路市渔阳区法院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赔偿蓝天公司损失 50万元。判决生效后,大地公司拒不执行,蓝天公司向渔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为大地公司账户中没钱,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三辆轿车。黄河公司得知查封信息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声称三辆轿车中的一辆系黄河公司出租给大地公司使用,非大地公司的财产,且请求停止执行该辆汽车。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经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该异议不成立,黄河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渔阳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被告为蓝天公司

B.如果大地公司反对黄河公司的实体主张,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为共同被告

C.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D.如果黄河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对该车的处分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考点] 案外人异议之诉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答案为ABCD。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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