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1日,甲向某著名珠宝匠乙定做两个戒指作为结婚戒指,约定所需的珠宝材料由甲提供。由于婚期定于当年的5月1日,故约定乙应于4月15日前交货。合同订立后,乙突然生病住院,医生诊断需至少住院4个月方可康复出院。为免耽误交货,乙遂吩咐其弟子丙制作。甲得知后,提出解除合同,乙认为丙是自己得意弟子,手艺并不比自己差,不同意解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甲、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作为承揽人,其合刷义务是亲自完成工作,但乙已经肯定无法如约完成工作,而这将导致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其中当然包括了主要工作,甲作为定作人依法有权解除其与乙的承揽合同。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