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向乙租住位于市区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租期2年,甲一次性交付了全部租金。甲入住1年后,见房屋年久失修,要求乙予以修缮,乙让甲自行解决。甲遂自行找装修公司装修,并将其中两间房屋之间的墙壁拆除。因邻居报告,乙得知甲自行拆除了内墙,遂要求甲恢复原状,甲不允,乙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赔偿损失。
问:(1)乙应否负担甲的装修费用
(2)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与乙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为承租人,乙为出租人。
(1)根据《合同法》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案中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装修的费用中的必要维修开支部分应当由乙负担。
(2)根据《合同法》223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内部进行结构性的改造,乙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法律并未赋予出租人因此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