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向乙承租仓库一间,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按季支付。次年,甲将仓库转租给丙使用,租期2年,租金为每月6000元,每半年一付,对此也征得了乙的同意。转租后第3个月,丙在仓库中抽烟,不慎引起火灾,经抢救后扑灭,但仓库主体已被严重毁坏,经评估,修缮费用需要5万元。乙为此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甲索赔,同时要求支付其欠付的当季租金。甲认为仓库已经实际转租给丙使用,火灾也是由丙引起的,故主张修缮费用和租金均应由丙承担。双方遂起纠纷。
问:(1)修缮费用和租金应由谁承担
(2)甲可否向丙要求支付租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转租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为承租人,乙为出租人。
(1)《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丙是第三人。虽然仓库是由丙实际使用且火灾是由丙引起,但依据上述规定,甲仍然应向乙赔偿损失。
(2)根据上述规定,甲虽已将仓库转租给丙,但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而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乙只能向甲要求支付租金,而不能向丙要求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