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4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60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9月8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50万元,期限为5年,贷款利息按月息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年12月5日,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
问:(1)2010年12月5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
(2)2010年12月5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1)王刚可以拒绝建行2010年12月5日支付利息的请求。
(2)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依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即先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王刚的主张不能成立。

单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