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机器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一套机器,月租金10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2010年3月1日,乙公司为了牟利,没有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机器转租给丙公司,并且隐瞒转租事实,合同期限为1年,月租金15000元,每月的1日付清当月的租金。2010年6月1日甲公司才知道乙公司的转租行为。
问:(1)如何确定乙公司支付租金的期限
(2)乙公司私自转租,甲公司可否解除其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
(3)如果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对该解除权有无限制
(4)2010年6月1日,甲公司行使解除权,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何种主张

答案

参考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要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有限制。《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