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将其自有的临街门面房两间分别出租给乙、丙二人经营小商店,约定租期1年,租金若干,按月支付。甲、乙为此订立了租赁合同,而此时恰逢丙因病住院,遂未与丙订立合同,之后因双方关系不错也就未订立合同。1年后,甲未与乙、丙商谈续租,也未提出收回房屋,乙、丙遂继续租用,租金照付。半年后,甲忽然通知乙、丙二人,要求收回房屋,限二人于1个月内搬离。二人对此不满,遂起纠纷。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屋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的期限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是出租人,乙和丙均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具有期限性。根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甲、丙之间一直未订立书面合同,据此应认定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甲、乙之间租赁合同期满后,乙继续租用房屋,租金照付,甲未表示反对,应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甲与乙、丙的租赁期都是不定期,因此甲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甲也履行了合理期限之前的通知义务,因此本案应支持甲的请求,允许其解除与乙、丙的租赁合同关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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