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租用乙临街门面房3间,租期2年,租金若干。1年后,乙因欲出国而准备将该3间房屋出售。甲得知后即表示欲出价10万买下其中的1间。1个月后,丙找到甲,称自己已经以每间11万元的价格买下这3间房屋,甲可以继续租用,但是要提高租金,否则要搬走,同时出示了自己与乙的购房合同和办妥的房屋产权证。甲对此表示不满,遂起纠纷。
问:丙是否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收回房屋或提高租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处分租赁物对承租人的影响问题。
租赁合同本质上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通过合同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仍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有权处分租赁物,将其出售。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实际买受人丙的购买价格比承租人甲的出价高,因此出租人乙将房屋卖给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买卖行为有效,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与乙的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丙无权将甲赶走或提高甲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