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因要出国,遂决定将家中所养宠物犬一只送给乙。乙同意了,但因为要出差数日,便要甲喂养好该宠物犬,待自己回来后再牵走小狗。丙得知有人要送一只小狗给乙后,给乙打电话说,自己时间更充裕,养小狗更合适,乙表示同意。恰好甲也因事务繁忙,频催乙来牵走小狗,乙于是对甲说,自己的朋友丙会替自己来牵狗,乙并分别通知甲和丙在某地点见面。甲在牵狗前往约定地点的途中,小狗挣脱绳子跑掉,甲遍寻不见,只好悻悻回家。丙在前来赴约路上碰巧发现该走丢的小狗,觉得甚可爱,遂径直牵回了家。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乙获得小狗所有权

B.丙获得小狗所有权

C.甲仍为小狗所有权人

D.甲对丙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交付是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时,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物权法》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对丙的交付不属于现实交付,因为构成交付必须有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交付;同样也不构成指示交付,因为本案中乙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能就尚不拥有所有权的物进行让与。对于交付的效力,我国实行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交付不产生动产物权让与的效力。《物权法》第23条规定可知,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乙尚未因甲的交付取得小狗,因而乙并未取得小狗的所有权;丙拾得走丢的小狗,为拾得遗失物也不能取得小狗的所有权,甲仍然是小狗的所有人。
综上所述,A、B、D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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