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住在1层的甲在与邻居们共用的庭院内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儿子放学回家,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在2层往下浇灌楼下自己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非该小区居民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
C.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丁灭火虽有防止火势过分蔓延危及自己房屋的原因,但仍成立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奔跑过快摔倒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D.住在3层的戊见到烧烤架起火,马上脱下外套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在甲的房屋被部分烧毁时大火才被消防人员扑灭,戊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没有理由要求甲赔偿其外套损失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学理上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并且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而不问管理行为的后果。选项A中乙的行为虽然事实上保护了甲的利益,但由于乙并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只是一个巧合,保护了甲的利益,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中丙以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受到损失——皮衣被烧毁,甲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赔偿。选项C中丁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虽然兼有为自己利益的成分,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并且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丁的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对于丁在这种管理活动中的外套的损失以及丁的儿子为这一无因管理事务而受伤的损失,甲都应赔偿。选项D中戊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虽然没有实现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戊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甲也应赔偿。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问答题
问答题 简答题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子2013年4月12日提货。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