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被害人张某的要求,法院是否都应予以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对被害人张某的要求,法院不能都予以支持,如对张某提出的精神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只要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亦即二者之间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就应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张某所要求的前两项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清求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根据民法上的有关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应查明有关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所以对于王某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如果是物质损失,应予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则不予支持。

问答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6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09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0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后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A公司出具200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0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9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4)A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D上市公司(本题下称“D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D公司的发起人股东F国有企业(本题下称“F企业”)订立协议,受让F企业持有的D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F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D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D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H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