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仲某与其夫吴某于200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7日生育女儿欣欣。后仲某向法院起诉,称吴某生育上有障碍,女儿欣欣系仲某与他人所生,与吴某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仲某抚养。吴某辩称,欣欣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仲某申请对女儿进行DNA定,吴某以鉴定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仲某据此请求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欣欣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对于本案,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因为吴某拒绝鉴定,推定女儿欣欣欣与吴某没有亲子关系

B.因为吴某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仲某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仲某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欣欣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

C.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D.因对女儿欣欣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本案中,仲某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其女儿与吴某无亲子关系,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吴某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女儿欣欣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仲某主张女儿欣欣与吴某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单项选择题 B型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