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者说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2)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但是此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停止执行。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3)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被告处分合法的行政职权和诉讼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
(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与情形下才能变更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确立这一原则的理由是:第一,行政诉讼的实质和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而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予以撤销。第二,审判权与行 * * 有一定的权力分工,分别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行使,而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如何酌情选择适用并作出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