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6月,刘某经过其妻子李某的同意,为自己9岁的儿子小刘和妻子李某各投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刘某。两份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若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刘某30万元保险金。因刘某经常酗酒不回家,2010年2月,李某和小刘因一时想不开跳楼身亡。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李某和小刘的死亡属于自杀。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刘某30万元的保险金。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是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的,因此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但是,小刘在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应该将30万元的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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