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保险公司的接管。

答案

参考答案:(1)保险公司接管及其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害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由保险监管机构对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营业。保险公司接管的发生必须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2)接管组织的成立
《保险法》第146条规定:“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3)接管的期限
《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接管的终止
接管的终止分两种情况:①当接管期满,接管目标已实现,即被接管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应终止接管;②当接管期满,被接管保险公司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组织若认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经保监会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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