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商品批发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A公司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 购入商品一批,不含税价为6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102万元,款项已支付,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2) 将本月购进的10个手机赠送某常年客户。此款手机账面的不含税单位售价为 3 000元,单位不含税采购价格为2 000元; (3)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展示的上月购入的20台电视机被盗。该款电视机的单位购进成本为6 000元(有关增值税已经记人进项税额); (4) 本月购买一批装饰材料,用于装修销售大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 300 000元,税款为51 000元; (5) 本月开出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合计为1 170万元。 公司本期计算申报的增值税额为: 进项税额=102+0.2×10×17%+5.1=107.44(万元) 销项税额=1 170×17%=198.9(万元) 应交增值税=198.9-107.44=91.56(万元) 要求:指出该公司在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中的错误,并计算A公司本月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解析:业务(1)外购手机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增加=3 000×10×17%=5 100(元) 业务(3)管理不善造成被盗的非正常损失,应将其确认为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20×6 000×17%=20 400(元) 业务(4)装饰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51 000元。 业务(5)销项税额在计算时应该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开出的普通发票应纳销项税额=1 170÷(1+17%)×17%=170(万元) 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70+0.51=170.51(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合计=102+0.2×10×17%-2.04=100.3(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170.51-100.3=70.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