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明起与刘元鹤有长期的交易来往关系。某段时间,贾明起资金周转不畅,遂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A屋,以及关览胜提供的价值 800万元的B地土地使用权,为自己与刘元鹤间的钢材供货合同所涉及的债权设定抵押,丁原览亦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贾明起、刘元鹤、关览胜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债权的数额。贾明起、关览胜与刘元鹤设定抵押登记时,在合同中载明“本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设定的抵押权为什么性质的抵押权 (2)假如后经债权数额特定,贾明起应付刘元鹤价款930万元,利息50万元,违约金40万元,则刘元鹤得行使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刘元鹤如将该特定的债权转让于关览胜,其效力如何 (4)设A屋于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出租于戊时,后经实现抵押权该屋由已拍买而取得所有权时,戊与已间法律关系如何 (5)设最高额债权特定后,刘元鹤首先诉请保证人丁原览清偿贾明起的债务时,丁原览对刘元鹤享有何种抗辩权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设定的抵押权为最高额抵押权。《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刘元鹤得行使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限额为限,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另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主债权的利息和违约金。《物权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3)有效。参见《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戊对A屋的租赁权在有效期限内对已继续有效。参见《物权法》第190条规定。 (5)丁原览得主张刘元鹤应先就贾明起自己提供的A屋实现抵押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考点] 最高额抵押;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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