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易铭于2009年8月完成小说《江水滔滔》后,与C市晚报签订连载协议,将小说在晚报上连载六个月,每月从报社取得稿酬3000元,共18000元。2010年6月,青草地出版社将该小说出版,一次性支付易铭稿酬60000元。2010年9月,该小说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文艺作品奖,获奖金20000元。2010年12月红梅电影制片厂买断小说《江水滔滔》的使用权,并邀请易铭将小说改编为同名电视剧本,共支付给易铭报酬80000元。
2011年5月,红梅电影制片厂持改编好的剧本聘请江山电影制片厂导演李葵为其拍摄同名电视剧一部,李葵为此取得报酬100000元。2011年7月,青草地出版社应读者之需,将该小说加印,易铭取得加印的稿醇20000元。
2011年8月,易铭不幸因心脏病。去世。2011年9月,青草地出版社将加印小说的稿酬20000元交给了易铭之妻南芳。
请问:易铭与李葵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易铭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易铭因作品连载获得的稿酬18000元应作为一次所得计征所得税
实际应纳税额为=18000×(1-20%)×20%×(1-30%)=2016(元)
②作品出版所获得的稿酬实际应纳税额=60000×(1-20%)×20%×(1-30%)=6720(元)
后来小说加印获得的稿酬应与出版时支付的稿酬合并为一次纳税,但由于稿酬分两次获得,所以加印所获稿酬应补缴税款。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0+20000)×(1-20%)×20%×(1-30%)-6720=2240(元)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易铭虽然去世,但其妻仍应缴纳因加印而补缴的所得税。
③易铭因小说被买断使用权和改编剧本获得的报酬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0×(1-20%)×20%=12800(元)
④易铭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文艺作品奖的奖金20000元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葵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李葵取得的100000元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应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50000-20000)×20%×(1+50%)+(80000-50000)×20%×(1+100%)=25000(元)
对于该项所得,也可以使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0000×40%-7000=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