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作家易铭于2009年8月完成小说《江水滔滔》后,与C市晚报签订连载协议,将小说在晚报上连载六个月,每月从报社取得稿酬3000元,共18000元。2010年6月,青草地出版社将该小说出版,一次性支付易铭稿酬60000元。2010年9月,该小说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文艺作品奖,获奖金20000元。2010年12月红梅电影制片厂买断小说《江水滔滔》的使用权,并邀请易铭将小说改编为同名电视剧本,共支付给易铭报酬80000元。
2011年5月,红梅电影制片厂持改编好的剧本聘请江山电影制片厂导演李葵为其拍摄同名电视剧一部,李葵为此取得报酬100000元。2011年7月,青草地出版社应读者之需,将该小说加印,易铭取得加印的稿醇20000元。
2011年8月,易铭不幸因心脏病。去世。2011年9月,青草地出版社将加印小说的稿酬20000元交给了易铭之妻南芳。
请问:易铭与李葵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1)易铭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易铭因作品连载获得的稿酬18000元应作为一次所得计征所得税
实际应纳税额为=18000×(1-20%)×20%×(1-30%)=2016(元)
②作品出版所获得的稿酬实际应纳税额=60000×(1-20%)×20%×(1-30%)=6720(元)
后来小说加印获得的稿酬应与出版时支付的稿酬合并为一次纳税,但由于稿酬分两次获得,所以加印所获稿酬应补缴税款。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0+20000)×(1-20%)×20%×(1-30%)-6720=2240(元)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易铭虽然去世,但其妻仍应缴纳因加印而补缴的所得税。
③易铭因小说被买断使用权和改编剧本获得的报酬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0×(1-20%)×20%=12800(元)
④易铭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文艺作品奖的奖金20000元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葵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李葵取得的100000元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应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50000-20000)×20%×(1+50%)+(80000-50000)×20%×(1+100%)=25000(元)
对于该项所得,也可以使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0000×40%-7000=25000(元)

问答题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