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某甲因养殖需要资金20万元,向某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严重亏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某乙和某丙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某丁修理,某丙无力交付某丁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某丁留置。问:
(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4)某乙、某丙、某丁三人享有的权利,哪一个最优先行使
参考答案:(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某甲和某丙之间有质押字据并已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质押关系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和留置法律关系。
(4)对该设备,应由某丁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