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9日,圣达上海公司通过场上交易,秘密持有华兴公司股票的4.62%;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圣清保健用品公司和圣丰电子灯饰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华兴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3%和1.56%,合计持有6.09%。因此,9月29日圣达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持有华兴股票为10.71%。在已经超过法定报告比例的情况下,圣达上海公司才于1.o月5日作出公告,称其持股比例已超过5%,并据此要求华兴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并宣布决定圣达上海公司所获华兴公司股权有效,但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买卖华兴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下列符合我国《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规定的有哪些()
A.收购人持股达到5%的,负有报告、公告义务
B.收购价格按收购要约人购买股票支付的最高价确定
C.非经有关机关免除,在法定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履行全面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D.收购以货币方式进行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依照《证券法》第79条、第81条、第82条规定,收购人持股达到5%的,负有报告、公告义务。非经有关机关免除,在法定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履行全面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收购以货币方式进行。收购价格应报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故本题选项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