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高等学校采购下列货物:
(1)小轿车2辆,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25万元;
(2)书柜30套,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8万元;
(3)学生用桌椅100套,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20万元。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轿车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家具。经省财政局批准,本次采购由该学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确定邀请A、B、C、D 4家家具供应商和甲、乙、丙3家汽车经销商参加谈判,并分别发出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谈判当日,由主管副校长、设备处处长、汽车队队长、总务处处长和监委书记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设备处处长口头通知家具供应商因为报价均超过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家具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B家具供应商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第一预中标人。
汽车谈判由于专业性较强,主管副校长决定由汽车队队长主持,又聘请了2名有丰富经验的老司机当顾问。谈判中,由于乙汽车经销商谈判申请文件的报价最低,故主管副校长决定乙汽车经销商为成交人。其他经销商认为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未进行二次报价,于是上告到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要求宣布此次汽车采购无效。
[问题]
怎样判断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2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判断一个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三方面进行判断:采购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所以,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上判断,本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