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参考答案:C,D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职权 参见《立法法》第88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