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困难无力偿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B.原用地单位系国有企业,现已通过股份制改造,被一家私营企业控股
C.县政府超越批准权限,将一片农用地批给某外商用于建设别墅区
D.某工厂的自用铁路,因该厂转产,长期弃置失修,现已经核准报废
参考答案:C,D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③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④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⑤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故选项D正确。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
A项房地产公司尽管破产,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获得,而不是划拨,因而不能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B项用地单位仍然存在并未撤销迁移,因而也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