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企业2009年涉及到印花税的业务如下: (1)公司2008年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公司2009年新启用设置营业账簿20本,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账簿各1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与设立时相比无变动。 (2)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按合同约定以未来三年销售收入的20%为回报。 (3)签订以物易物交易合同一份,用自产产品换取房屋,合同注明的交易价值为200万元。 (4)企业每月均因购销业务需签订运输合同,本月因材料购进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注明:货物金额15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装卸费用0.30万元。 (5)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一个年度内的最高借款限额为每次 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借款业务5次,累计借款额500万元,但每次借款额均在限额以内;与某金融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1000万元; (6)受托加工制作一台专用机械,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50000元,受托方提供价值100000元的主要材料,并由受托方提供价值4000元的辅助材料。 要求:计算各项业务应缴纳的印花税,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注册资本、资本公积未增加的,不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应当按5元/件贴花。其他账簿应纳印花税:(20-1-1)×5=90(元) (2)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应纳印花税5元。 (3)以物易物交易,双方均按购货和销货处理,应当计算两次印花税,对于产品应当按照“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税率是0.3‰;对于房屋,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印花税,税率是0.5‰。 应纳印花税=200×0.3%0+200×0.5‰=0.16(万元)=1600(元) (4)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应纳的印花税=10×0.5‰×10000=50(元) (5)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100×0.05‰×10000+1000×0.05‰×10000=550(元) (6)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费用,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应纳的印花税=(100000+4000)×0.3‰+50000×0.5‰=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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